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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 李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4432942505.4;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社会职务: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粤港澳大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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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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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专利律师|将采购的外观专利产品内部改造并更换商标后转售,是否侵犯专利权?

专利律师|将采购的外观专利产品内部改造并更换商标后转售,是否侵犯专利权?

 

案情简介

张三公司设计了一款新型车载抬头显示器(head-up display,简称HUD),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成功授权,随后大量生产并投放市场进行销售(以下称为原装HUD)。李四公司委托朋友大量购买该款HUD产品,更换内部电路板及其程序,相当于只保留了外壳,同时去掉了张三公司的商标,换上了李四公司自己的商标以及印有李四公司名称的外包装盒,然后对外销售(以下称为改装HUD),虽然售价比原装HUD高了一倍,销量却比原装HUD好。

专利侵权 

张三公司发现李四公司对外出售的HUD与自己的新产品外观相同,认为李四公司侵犯了自己产品的外观专利权,遂为了取得证据而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向李四公司购买了一件改装HUD,并委托公证处对购买产品以及取得售货票据、销售员名片的全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四公司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销毁制造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

1.假设张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李四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张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吗?

答:不构成。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在专利法理论上叫做“专利权利用尽”。专利权利用尽规则的存在,说明专利权保护的是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技术或方案的合理对价的权利,意味着专利权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即专利权人已经获得了该专利技术的合理对价,就无权再凭借专利权干涉他人对该专利产品的后续使用及转售行为。

张三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仅及于其原装HUD的外壳,不及于内部零件,张三公司将其出售给李四公司的朋友后,在该产品上的专利权利即用尽,无权干涉李四公司对该产品的使用及转售行为。李四公司对外出售的改装HUD,外壳零件系合法来源于张三公司,即使将该外壳作为自己制造产品的零件使用,以及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对外转售,也不构成对张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观点延伸:

有一种观点认为李四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张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理由是李四公司将张三公司的产品外壳作为自己产品外壳属于“逆向制造”行为,类似于商标法领域的“逆向仿冒”,已经超出了专利法关于“使用”的范畴,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两家公司产品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削弱张三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基于维护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必要认定为侵权。

对此,笔者认为,专利权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时,还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张三公司已经通过出售专利产品获得了合理对价,附着于该产品上的专利技术或设计方案应当认定为已经合理转移给了社会,在法律没有规定所谓“逆向制造”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制造”的含义而将上述改造情形纳入其中。李四公司使用的产品外壳源于合法购买而非其制造。而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并非专利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李四公司使用张三公司专利产品外壳后使产品竞争力获得了提升,但是李四公司已经向张三公司付出了合理对价,从公平角度来讲,这是其应得的好处。

本文由广州专利律师、三证知识产权律师李浩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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