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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 李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4432942505.4;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社会职务: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粤港澳大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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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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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李浩律师代理涉抖音大V商业诋毁纠纷一审胜诉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李浩律师代理涉抖音大V商业诋毁纠纷一审胜诉

 

        李浩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抖音平台上酒类大V的视频商业诋毁纠纷诉讼,近日收到一审判决,李律师代理的被告一获得胜诉,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基本案情

        该起纠纷源于青岛某公司于2020年推出的一款利口酒产品,该产品凭借粉嫩的外表以及宣传时号称“粉色XX”而迅速爆红于网络及各大酒吧。而XX是德国利口酒在中国的知名品牌及注册商标,该公司迅速澄清了该产品与其无任何关联。随即,抖音上一些拥有巨量粉丝的酒类评论的大V掀起了声讨“粉色XX”的浪潮,纷纷称其为“山寨XX”,并且由于该产品系勾兑而成,含有多种添加剂,个别的博主在发布的视频中还使用了一些比较激进的词语对其进行负面评价,以及使用了一些渲染观众情绪的动作。原告该产品经历大起之后迅速大落。

        青岛某公司认为,抖音大V的视频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而言,对其构成了商业诋毁。先是一纸诉状将某广州某公司起诉到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即将出判决时因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被迫撤诉(该案被告也有笔者代理抗辩);后又将深圳某公司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随后追加了该抖音大V账号的认证人为共同被告,诉请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300万元经济损失及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

        代理策略

        笔者代理深圳某公司后,提出了“涉案抖音账号并非被告一所有,被告主体不适格”、“抖音账号可为不同店铺带货,店铺绑定不代表与抖音账号有隶属关系或参与其运营”、“公证取证的视频非源自抖音平台无法确保真实性,排除该证据后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成立时间短,尚未建立所谓商誉,且缺乏证据证明遭受损失,索赔金额明显过高”、“涉案视频关于“山寨产品”的评价用语基本符合公众认知,不属于虚假、误导性信息,不构成商业诋毁”、“原告律师费发票已在另案使用,系重复索赔、欺骗法庭的行为”、“5份公证书针对同样的视频进行重复取证,费用支出不合理“等有力抗辩意见,并搜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代理结果

        迫使原告当庭撤回了关于5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庭最终驳回了原告对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了笔者关于深圳某公司被告不适格的主张。

        另外,虽然法官庭后私自依职权调查取证(笔者对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持保留意见)认定公证书所附视频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另一被告构成商业诋毁,但仅象征性地对该被告判赔了数万元,合理支出仅支持了3千元。


        该案给我们一些启示,利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或录播视频宣传及带货的企业,应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尽量避免构成商业诋毁或其他不正当竞争侵权,最好是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保驾护护航。


作者:广州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李浩(三证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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