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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 李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号:4432942505.4;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社会职务: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粤港澳大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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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调解书在后续专利侵权案中确定赔偿数额的作用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对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将不定期地就相关案例发表我们的评析,请大家参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法院调解或经当事人和解形成的调解书或诉讼和解协议书,在将来的侵权中会产生什么效力?最高院最新公布的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词剖析了这一问题。

专利权人(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在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与本案的被申请人就其他专利侵权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不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被申请人自愿赔偿专利权人100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专利权人发现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另一款产品侵犯了其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定被申请人按照此民事调解书履行赔偿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下,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是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应按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没有支持专利权人要求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相关赔偿的请求。

专利权人不服,请求最高院再审,最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中民事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其次,亦不属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规定的是如再发生侵权行为,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第三,民事调解书就赔偿数额的事先约定,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反而有最高院著作权纠纷处理相关问题解释的支持;基于上述论述,最高院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请求,要求被请求人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书,将可以作为赔偿请求的基础;另外,专利法修改后,可能将惩罚性赔偿纳入专利法,在先的保证的违反,会否构成恶意侵权,从而可以由专利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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